—人,“比中夏相国”(《周书》卷50《高昌传》),很可能兼理高昌郡事,相当于丞们兼京兆尹。令尹之下,文官系统在麴氏王朝末期,分为八部,即:吏、祠、库、仓、主客、礼、民、兵部。每部置长史一人为正长官,司马一人为副长官。八部下,置侍郎、校书郎、主簿、从事等官吏,“阶位相次,分掌诸事”;此外,还置“省事”,专门负责“导引”(《周书》卷50《高昌传》)。高昌是个高度君主集权的王国。军国大事,几乎全部由国王专断(甚至民间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也由国主决定);在国王周围也有一个很小范围的决策机构,“由世子(很可能即兼令尹)及(交河、田地)二公”组成,日常事务,由他们“随状断决”(《周书》卷50《高昌传》)。王廷诸官,属于行政官员,“虽有列位,并无曹府”,每天清晨诸官上朝,“集于牙门评议众事”(《周书》卷50《高昌传》)。官虽多而衙门少,事务性质的工作,办起来到也集中、迅速。
高昌国和中原一样,也实行郡县制。据黄文弼考证,其大城有五,即高昌、田地、交河、蒲昌和天山城;并且倾向于五城即五郡。由于解放后大量吐鲁番文书的出土,经研究,高昌麴氏王朝后期,有都城一高昌城;郡城三:交河、田地和南平城(新疆吐鲁番县城南40里的让布工商古城,俗名“拉木伯”);县城十四:横截、永昌、无半、始昌、安乐、安昌、永安、洿林、高宁、宁戎、威神、临川、酒泉、龙泉城;镇戍四:东镇城、笃进、盐城和柳婆城。总计二十二城。《周书·高昌传》说:“诸城各有户曹、水曹、田曹”,每城由国王派遣司马、侍郎相监检校,名为“城令”。
法律制度
有关法律制度,《北史》和《周书》都只提到,其刑法“与华夏小异而大同”。根据高昌章和十一年(541年)都官文书,王国中央有都官部负责刑律,其长官是都官长史麴顺。为了翟忠义其人有一个奴隶逃亡,国王麴坚亲自下令,要都官部行文郡县,进行追捕,都官部的文书是直接下达给交河郡以及柳婆、无半、盐城、始昌4县“司马主者”的。说明其司法系统是都官、郡司马、县司马。
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方面,《北史》只提到“赋税则计田输银钱,无者输麻布”。从解放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