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会留下很多空白未铸造,再者鼎笨重多有不便之处。”
商鞅:作为第一个为法律献身的持不同政见者,邓析无疑是一座永恒的丰碑。
邓析彪炳史册的伟大事迹,就在于他敢于私造竹刑。
邓析生活的时代,正是社会的大变革时期。
新兴地主阶级蒸蒸日上,而原有的阶级日趋没落,新旧思想正处于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之中。
邓析与子产都属于当时的革新派,但他们的思想主张并不一致。
建立和维护新的制度,是两人的共同点。
而他们两人的显著区别,则在于对待周礼的态度。
子产虽然在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由于他是新兴贵族。
为了保持贵族特权,并不否定周礼。
子产的改革也只是对周礼进行了部分改良,基本上还是维护了周礼的传统。
邓析则不然,正是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制。
邓析站在新兴贵族阶级的立场上,在当时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
不谈天命,反对改良,抵制旧礼,提出实行法治的主张。
由于对子产所铸的维护周礼的刑书不满,邓析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贵族阶级要求的成文法,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同旧贵族的周礼大唱反调,邓析的胆量和智慧不能不使人深深折服。
而且,将法律写在竹简上造价便宜,易于携带和传播。
所以邓析制定竹刑的举动,也揭开了法律的神秘面纱。
使法律终于走向了大众,有利于平民提高法律意识和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邓析为下层百姓服务,以及不尊周礼的做法。
虽然得到了民众的支持,但却触犯了当权贵族们的利益,给君主的统治造成了严重威胁。
最终,邓析以扰乱民心的罪名被杀。
但邓析的竹刑并没有被扼杀,反而在郑国得到大力推行,可见他的主张在当时是势在必行的。
邓析的死说明法律虽然具有阶级性,但其本质最终还是体现为社会性。
法律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