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冤枉,自愿被卖被剥削,那还有什么好说的?
袁旭东有钱,他愿意给是一回事,想“卖女儿”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人是无价的,而商品有价,谁要是把自己当商品,那就别怪被人物化,价钱明码标价,论斤称量。
五十万,就是袁旭东给樊胜美这件商品开的价,如果她把自己当商品的话。
要是樊胜美的爸妈收了钱,而樊胜美自己也不反对,那樊家以后所有的事情就跟樊胜美这个女儿无关了。
至于樊胜美和她爸妈是否会遵守这个约定,其实袁旭东并不是很在乎,遵守也行,不遵守也罢,只是五十万而已,也就是樊胜美十个月的零花钱,袁旭东不缺钱,更不缺像樊胜美这样的女人,与之相比,也只会是樊胜美舍不得离开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