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克鲁尼,就因为刚主演电影《后人》,得不到额外承诺的片酬,于是就向出品方福克斯探照灯影业发出律师函,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福克斯探照灯影业是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的子公司,而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的母公司是二十一世纪福克斯公司的子公司,总之,在好莱坞很多电影公司的所属关系很复杂,这种操作,无异都是为了降低责任风险。
所以,可以预见,这种薪酬纠纷案件,没有一两年时间的纠缠,是不会有结果,而福克斯探照灯影业也很委屈,毕竟当时的合约是电影上映收益的分成,可电影现在还没盈利,让他们怎么可能支付任何资金呢。
但乔治克鲁尼认为对方是在故意伪造这份合约,明明是说电影上映后,就会支付给他一笔片酬,什么时候变成票房收益分成了。
但很快,对方把合约原件对外公布,还真证明对方所说属实,合约的确显示,电影收益的部分进行分成,不管是不是伪造,关键是有他的签名,这下好了,如果不是被电影公司坑了,就是被自己的助手或者代表律师给坑了。
这种合约在好莱坞很常见,如果不仔细逐条看清楚,很容易点进对方的陷阱,从而轻易答应别人的条件,比如乔治克鲁尼这样级别的男星,不会只为区区600万片酬去接拍一部电影,其中必然得到对方什么承诺,才会答应,但结果电影没有达到预期票房成绩,对方也没必要履行承诺了,只能玩起文字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