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带着孩子搬离二人婚房,原告独自抚养二人婚生子,被告不闻不问,直至婚生子患上白血病入院后,被告趁原告办理孩子住院手续,将孩子带离,至今三个月。原告请求法庭准许二人离婚,并由原告获得二人婚生子之抚养权。”
陈毅没有律师,也没有答辩状,将话筒往身前一拉,温声细语地说道:“审判长,我不离婚。我跟原告是有感情的,把孩子带走,也是希望原告能回到我们身边。我不离婚。”
方兰激动地看着陈毅,忍着没骂他。
宁稚面上无波,她早就猜到陈毅可能会改变主意。
她按住方兰的手,安抚方兰。
一方要离,一方不离,继续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陈毅说自己跟方兰有感情,那么宁稚就要驳斥他这点。
宁稚拿起手边一叠照片,发言道:“审判长,请看证据目录一。这是被告与其同性恋人翁某的亲密照及生活合照。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被告是一位同性恋人。他在与原告婚前婚后,都与翁某保持着亲密关系,并因此冷落原告,拒绝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
陈毅自诉:“我与翁某为好朋友,照片是在喝醉后开玩笑拍的,与翁某并非恋人关系。我与原告婚后夫妻生活过少,是因为我身体不好,且年龄大了,性功能下降,担心原告嫌弃我,所以避免过夫妻生活。”
宁稚:“被告不仅拒绝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且在原告产后不到一个月时间,便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不从,他就打砸家中物品。请审判长看证据目录二。”
法官翻阅证据目录二的照片,那是当时陈毅打砸完,方兰用手机拍下的照片。
陈毅猜到了,辩解道:“当时原告生完孩子,情绪不稳定,我俩发生了矛盾,家里被砸成那样,是双方争执中打砸的,并非我为了逼迫原告离家而打砸。”
法官看着照片,摇了摇头。
宁稚:“原告被逼着带孩子离家后,被告对母子二人不闻不问,更未曾支付过孩子的生活费,也从未与原告联系过。可以说,被告从孩子出生到孩子一岁零六个月,从未尽过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如果真如他所言,他对原告还有感情,为何在长达十八个月的时间里,从未联系过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