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实一次的,清退违规所得,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5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职称,扣除本人当年度绩效工资、降一级工资;
查实两次及以上的,清退违规所得,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解聘,自谋出路;
此外,文件规定,学校是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的直接责任人,凡经查实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作如下处理:
查实一起的,扣学校目标管理考核2分;
查实两起的,对学校的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学校扣目标管理考核4分;
查实三起及以上的,取消校长评优、评先资格,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责任,直至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