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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发,朱元璋前后共诛杀胡党共三万余人!
洪武十五年空印案发,朱元璋共杀地方主官上万人。
洪武十八年郭桓案发,朱元璋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
同时为了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地主。
被抄家斩首的地主和官员加在一起,共杀七万余人。
这三大案,前后经历了数年,处死官员过十万人。
朱元璋深感大明官员性情卑劣,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徇私枉法之事,屡禁不止。
而已经书成通用的《大明律》,里面对官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处罚,已经远远不够。
于是朱元璋又重新,亲自主持编制了一部新的律法。
将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三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记录在案,编纂成册。
洪武三大案中案件的具体判刑案例,处罚条款,皆在其中。
编撰之后,朱元璋亲自提名《御制大诰》。
用以昭告天下,惩戒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