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的路上,我问吕强有没有兴趣来竞争这个工程。他则告诉我,先看看川西省的招标文书再说。
转眼在黄原市已经待了一个星期,赵川华的大王山煤矿一案,已在川西省的法制日报的头版头条刊登。题目叫《青林县大王山煤矿的购买合同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文中记者就法院判决大王山煤矿一案所裁定的购买资金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展开论证。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资金“自由借贷”?文中记者给出了一个答案,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其中在本案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而在本案中,赵川华向其熟悉的人借钱用来购买矿山,并给以高额利息回报。此种情况根据最高法院出具的解释条例,赵川华并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性,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达到吸收资金的行为。另外他也确实是把借来的钱用作实体投资的,并没有欺骗性质。反观在此案中,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反而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即赵川华在借钱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主动找上门来向赵川华借钱的。而在这次记者对一些借款人的摸底调查中,这一部分人其实根本就没有能力借出那么多钱的。甚至有几个借款人还处于贫困线下,自己都要借钱过日子。但这些人在赵川华的借钱名单上,少者借了几百万给赵川华,多的更是借了上千万的钱给赵川华。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心中感到很奇怪?这些自己都是在贫困线下的人,又哪里来的上千万的钱借给赵川华呢?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另外一个人,那就是大通市青林县的首富柳三变先生。柳三变先生在大通市所属的县和乡镇,开设了多家大型煤矿企业。此人还是县、市、省三级人大代表,身价据当地人介绍说已上千亿。通过这次对这些生活在贫困线下又能借出上千万的钱给赵川华的人调查,他们给我给出了一个答案,那就是这些钱并不是他们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