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客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据理力争,很轻易便将陈泽阳的辩护驳倒了。

    但陈泽阳还是不死心。

    继续努力。

    只可惜收效甚微。

    抢夺罪这个“阵地”,算是失去了。

    他紧接着转战“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方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对被害人的瓜田以及田地里的南瓜造成损害,但这并非故意的。”

    “当时是晚上,光线昏暗,可视度很差。”

    “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患有白内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视力不好,尤其是晚上,更加看不清。”

    “所以我方当事人破坏财物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

    “我方当事人愿意照价赔偿,毁坏多少钱的财物,就赔偿多少钱,也愿意向被害者表达歉意,但他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陈泽阳还算是挺有韧性的。

    抢夺罪失败了。

    就换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护。

    但公诉人显然不会让他成功。

    还是老招数,

    围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来辩论。

    将王顺安的行为进行拆解,分析,完全可以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这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么?

    陈泽阳多番努力,却也是无力回天。

    实在是性质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