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威胁恐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况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还有最后一项”

    “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

    这个也很容易理解。

    江大海等人,用那样的手段威胁恐吓案件的受害人,企图通过这种“庭外手段”让嫌疑人(未来的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这显然是不合法合规的。

    而关于这一点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明确规定。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条。

    具体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江大海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

    但是,

    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也是要被处罚的。

    “不是,警察同志,你说这么多,那到底是个怎么样的处罚啊?”

    江大海问道。

    老吴道:“所里决定,对你们一干人等的四项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处罚,然后合并执行。”

    “针对你,最终的结果就是,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5000元罚款!”

    “至于其他人,也都会根据各人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如果一个人有两种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决定处罚,然后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