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就是因果关系吗?
因,是林北追。
果,是李凯亮扑街。
怎么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呢?
这种说法看似有几分道理,实则毫无道理!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扯上的。
真要这么说的话,那是不是也可以说,李凯亮不抢劫,林北就不会追,林北不追,李凯亮就不会跑,李凯亮不跑,就不会死?
如此追根究底,李凯亮的死,那就是因为他抢劫。
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今天不出门,他就不会去抢劫,不抢劫他就不会跑,不跑就不会死。
或者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的父母不生他,他就不会长大就不会死。
到最后都能追究到盘古开天辟地了。
显然这就是在胡搅蛮缠。
法律上讲究的因果关系,可不是这么说的。
必须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林北在后面推了他一下,导致李凯亮当场来了个“脸刹”,撞破脑袋,流血过多而死。
那么,林北跟李凯亮的死,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了。
即便是见义勇为,多半也会落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离他最近的林北,都还有至少三四米的距离。
根本不可能与他有任何的肢体接触。
李凯亮之所以死在那儿,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
他是个成年人了。
应该有最基本的危险判断能力,理应想到翻越栏杆会有摔倒的风险,而摔倒之后脑袋朝下,就有头破血流的可能。
可他明知如此还是这么去做了,那就应当认为,李凯亮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都是有心理预期的。
那么
发生后果,自然要自行担责。
怪不得任何人!
派出所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便是基于此。
很快,林北三人签了字,便准备离开。
洪海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