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就是因果关系吗?

    因,是林北追。

    果,是李凯亮扑街。

    怎么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呢?

    这种说法看似有几分道理,实则毫无道理!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扯上的。

    真要这么说的话,那是不是也可以说,李凯亮不抢劫,林北就不会追,林北不追,李凯亮就不会跑,李凯亮不跑,就不会死?

    如此追根究底,李凯亮的死,那就是因为他抢劫。

    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今天不出门,他就不会去抢劫,不抢劫他就不会跑,不跑就不会死。

    或者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的父母不生他,他就不会长大就不会死。

    到最后都能追究到盘古开天辟地了。

    显然这就是在胡搅蛮缠。

    法律上讲究的因果关系,可不是这么说的。

    必须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林北在后面推了他一下,导致李凯亮当场来了个“脸刹”,撞破脑袋,流血过多而死。

    那么,林北跟李凯亮的死,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了。

    即便是见义勇为,多半也会落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离他最近的林北,都还有至少三四米的距离。

    根本不可能与他有任何的肢体接触。

    李凯亮之所以死在那儿,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

    他是个成年人了。

    应该有最基本的危险判断能力,理应想到翻越栏杆会有摔倒的风险,而摔倒之后脑袋朝下,就有头破血流的可能。

    可他明知如此还是这么去做了,那就应当认为,李凯亮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都是有心理预期的。

    那么

    发生后果,自然要自行担责。

    怪不得任何人!

    派出所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便是基于此。

    很快,林北三人签了字,便准备离开。

    洪海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