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体与行为属性有所不同:权利主体所指的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等。而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等等。若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来说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等的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这是一种公共赋予的权力。
2、权利和权力强制性有所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所赋予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进行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国家行使权力来予以保护或救济等,但权利人却没有在取得许可时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在这个方面,权力有很强的强制作用。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所以权利还是在权力的规则下进行的一种民事或者社会群体的类型。
权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人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要素;
2、权利人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要素;
3、权利人社会评价的正当性要素;
4、权利人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要素。
权利跟权力在行使主体、处分方式、推定规则和社会功能不同:
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
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与权力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使主体、处分方式、推定规则和社会功能不同,体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