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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实土卫所地区,递运所则归属所在地的卫所管辖,初刊于弘治元年(1488年)的《辽东志》里记载的辽东地区33个递运所,就全都由卫所“带管”。
本来就挺复杂了,却还有更扯皮的。比如这种归属还时有调整,如永乐四年(1406年),原属于高邮州的界首递运所、属于江都县的邵伯递运所,就忽然被划归扬州府管辖去了。
卫所管辖的递运所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永乐五年(1407年)普定卫的尾洒递运所改由安南卫管辖。
与管辖权相伴,递运所大使也得跟着本所一起,归入所在地的府、卫官员序列。除了少量发配的罪囚之外,递运夫、防夫都主要从民户或军户中佥派,归入州县的驿传徭役之中。
递运起夫的总原则是随田粮佥派,陆递运所的递运夫由十五石以下粮户内点充,共同造车,每人提供牛一头,若不及十五石,则由若干户凑粮共当;
水递运所递运夫由五石以下粮户内点差,与驾船人数相同,每十三、十二、十一、十名递运夫共同置办六百料、五百料、四百料、三百料船只,若船只损坏,则由有司“委官计料修补”。
车、船显然建造花费都很不菲,朝廷也有意缓解百姓的负担,因此“法司录有罪之人买船递运以自赎”、“以附近之民及犯徒流罪者备之车牛”的情况时有出现。
即便如此,车、船、牛的建造或供应,仍然成为应役百姓的沉重负担。而朝廷和地方衙门为了保证递运所的运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便逐渐改为平摊入地方徭役中,使得一方百姓“无分彼此,均出钱给领”。
递运所所需的经费,也往往被分摊入周边数个州县的赋税之中,其名目有递运人夫、水夫、防夫以及车、船等项。
由于递运所规模各异,所需经费也各不相同。以大兴递运所为例,其编制为“车五十辆,防夫三十名”,规模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万历初年时,大兴递运所每年需银2280两,由真定、广平、顺德、大名、河间五府一同提供。
一个中游水平的递运所每年花费2000多两,全国剩下一百多不到两百个递运所,按照一百五十个来算并以此均价计费的话,一年就要耗费至少三十万两,且这是纯粹的支出,